俗语说:“十里不同风,百里不同俗”。在 在对外交往中,对待称呼问题,有两点必须切记:其一,是要掌握一般性规律,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。其二,是要留心国别差异,加以区分对待。 在对外交往中,称呼方面的普遍性规律有: (1)对任何成年人,均可以将男子称为先生,将女子称为小姐、夫人或女士。对于女子,已婚者应称“夫人”,戴结婚戒指者也可称为夫人。对未婚者及不了解其婚否者,可称之为“小姐”。对不了解其婚否者,亦可称为“女士”。 上述称呼,均可冠以姓名、职务、职称、学衔或军衔。例如:“享特先生”、“艾丽丝小姐”、“市长先生”、“少校先生”,等等。 (2)在商务交往中,一般应以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女士”称呼交往对象。 在国际商务交往中,一般不称呼交往对象的行政职务,这一点与我国极为不同。 “夫人”这一称呼,也较少采用于商务活动之中。 (3)在政务交往中,常见的称呼除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女士”外,还有两种方法,一是称其职务,二是对地位较高者称“阁下”。 在称呼职务或“阁下”时,还可加上“先生”这一称呼。其组成顺序为:先职务,次“先生”,最后“阁下”;或为职务在先,“先生在后”。例如“总理先生阁下”、“大使阁下”或“市长先生”,等等。 在美国、德国、墨西哥等国,没有称“阁下”之习。 (4)对军界人士,可以其军衔相称。 称军衔不称职务,是国外对军界人士称呼最通用的做法。在进行称呼时,具体有四种方法:一是只称军衔,如“将军”、“上校”、“下士”。二是军衔之后加上“先生”,例如“上尉先生”、“少校先生”。三是先姓名后军衔,如“朱可夫元帅”、“巴顿将军”。四是先姓名、次军衔、后“先生”,例如“布莱尔上校先生”、“卡尔松下士先生”。 (5)对宗教界人士,一般可称呼其神职。 称呼神职时,具体做法有三类:一是仅称神职,如“牧师”。二是称姓名加神职。如“亚当神父”。三是神职加“先生”,如“传教士先生”。 (6)对君主制国家的王公贵族,称呼上应尊重对方习惯。 对国王、皇后,通常应称“陛下”。对王子、公主、亲王等等,应称之为“殿下”。对有封号、爵位者,则应以其封号、爵位相称,例如“爵士”、“勋爵”、“公爵”、“大公”等等。 有时,可在国王、皇后、王子、公主、亲王等头衔之前加上姓名相称。例如:“西哈努克国王”、“莫尼列公主”、“拉那烈王子”等等。 对有爵位者,可称“阁下”,也可称为“先生”。 (7)教授、法官、律师、医生、博士,因其社会地位较高,颇受尊重,故可直接以此作为称呼。 称呼的具体做法,一是直接称“教授”、“法官”、“律师”、“医生”、“博士”。二是在其前加上姓名,如“福特教授”。三是在其后加上“先生”,如“法官先生”。四是在其前加姓名,在其后加“先生”,如“高斯博士先生”。 (8)对社会主义国家或兄弟党的人士,可称之为“同志”。 除此之外,对方若称我方为“同志”,我方即可对对方以“同志”相称。不过,对“同志”这种称呼,在对外交往中切勿乱用。 以下介绍一些主要国家姓名称呼方面的特点。 在英国、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等讲英语的国家里,人们的姓名一般由两个部分构成:通常名字在前,姓氏在后。例如,在“理查德·尼克松”这一姓名之中,“理查德”是名字,“尼克松”才是姓氏。 在英美诸国,女子结婚前一般都有自己的姓名。但在结婚之后,通常姓名由本名与夫姓所组成。例如“玛格丽特·撒切尔”这一姓名中,“玛格丽特”为其本名,“撒切尔”则为其夫姓。 有些英美人士的姓名前会冠以“小”字,例如:“小乔治·威廉斯”。这个“小”字,与其年龄无关,而是表明他沿用了父名或父辈之名。 跟英美人士交往,一般应称其姓氏,并加上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女士”或“夫人”。例如:“华盛顿先生”,“富兰克林夫人”。在十分正式的场合,则应称呼其姓名全称,并加上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女士”或“夫人”。例如:“约翰·威尔逊先生”、“玛丽·怀特小姐”。